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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宇消防設備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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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火災事故警示:電動車不要在室內充電、停放


雖然導致電動車、電瓶引發火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違規停放、違規充電是造成人員傷亡的重要因素。
在居民樓公共區域停放、充電違法,引發火災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居民樓戶內充電,火災風險高,引發火災損毀室內財物,造成房屋貶值,影響生活、工作,甚至有可能導致人員傷亡。


電動車家門口起火

車主滅了火 

還被拘留十日

2021年3月10日15時許,寶山區丹霞山路257弄一高層居民住宅11層樓道內,一輛正在充電的三輪助力電瓶車起火,事發后,車主范某在鄰居的提醒下及時從家中找到手提式滅火器將火撲滅,所幸發現及時火勢沒有擴大,僅造成車頭部分燒毀,未造成人員傷亡。
雖然因為處置及時,火勢未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影響,但范某仍為自己“貪圖一時方便”的行為付出了代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屬地派出所對違法嫌疑人范某因過失引起火災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四人在房間打麻將卻一并身亡

2020年8月7日23時許

上海靜安區發生一起4人死亡的火災


事發經過


8月7日沈某、徐某、周某某、王某某4人在永興路928弄中海萬錦城35號樓909室沈某家中2層小房間打麻將。19時45分許,王某某攜帶白色蓄電池進入沈某家中,并將其放在電視機柜上進行充電。期間,蓄電池充電指示燈故障,王某某多次對充電器插頭進行調整。



火災原因調查


綜合認定起火部位為靜安區永興路928弄35號909室內一層客廳處,起火點為客廳東南側電視機柜上,物證有上海火災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報告,起火原因為王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過程中發生電氣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并擴大成災。

事故導致王某某,徐某當場死亡,沈某,周某某送醫后不治死亡。


火災責任人及延伸調查情況


王某某:經調查確認,王某某將電動自行車電池組帶進909室內充電為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涉嫌失火罪,應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已在火災中死亡)

吳某某:經調查確認,房主吳某某擅自拆除消防設施,未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最終導致火災擴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吳某某處十日拘留

沈某:經調查確認,承租人沈某未及時制止王某某在室內對電動自行車電瓶進行充電,未履行房屋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最終導致火災擴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沈某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當事人已在火災中死亡)

上海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凱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經調查確認,上海中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事發當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保持兩人持證上崗、日常防火檢查、巡查流于形式等行為,最終導致火災擴大。上海凱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標準維修消防設施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上述2家單位實施罰款2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樓道停放電動車起火致人死亡

起火電動車車主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賠償37萬余元

這場火災發生于

2019年7月28日凌晨

亳州市一小區某單元樓道口

16輛停在過道的電動車自行車

均被燒毀

住在該單元樓1樓的謝某某

在逃生過程中受傷

后經救治無效身亡……
亳州中院二審認為:蔡某某等10名車主車輛均停放在案涉小區單元樓的樓道口,該樓道口系該單元住戶的安全出口,他們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為違法。
案涉火災因蔡某某的電動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進而引燃其余15輛車輛,因此,蔡某某存在過錯,而16輛車輛燃燒產生了大量濃煙和有毒氣體,能夠認定其他9位車主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對火災的擴大后果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亳州中院二審認定蔡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37萬余元。其余9名車主,因其中2人分別停放2輛車輛,法院酌定該2人各承擔2%的責任,各賠償1.2萬余元;另外7名車主各承擔1%的責任,賠償0.6萬余元。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對于小區單元樓安全出口違規亂停亂放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應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認識,但該物業公司卻怠于履行管理義務,未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隱患,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5%的責任,扣除已經支付的費用,仍需支付12萬余元。


出租屋內電動自行車充電引發火災

導致合租人死亡
車主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賠償81.3萬余元

2019年4月3日23時許,廣州越秀區中山三路一民房發生火災,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火災系由電動自行車鋰電池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火災過火面積20平方米,燒毀、燒損家具、電動自行車、衣物等一批,并造成兩人死亡。 

法院審查認定:作為涉案電動車的實際使用人(二手電動車),且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曉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常識,具備基本安全意識,其應當清楚在室內對電動自行車充電的危險性,但其缺乏消防意識,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最終判定車主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8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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